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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光舞台廣場開放街頭藝人申請展演

期間:週一至週日 10:00-22:00
地點: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463號  大樂購物中心星光舞台廣場
聯絡人:行銷部 林淑美  
電話:(07)392-6900轉261     傳真:(07)392-6925
E-mail:shumei.lin@prez.com.tw

展演規定:可使用擴音設備,可提供電源,可設置桌椅硬體。
※表演不收場租,報名 請下載報名表申請。
※請於申請 展演日前7日提出申請,歡迎踴躍報名。


【其他規定】
  1. 若有延長展演期間的需求,須先確認接續期間是否有其它街頭藝人申請展演,始得提出申請。
  2. 每申請一次展演許可期間至多以一個月為限,至少以一天為限,若有延長期間之特殊情況需求,經本單位主管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  3. 街頭藝人可使用之空間大小約為25坪。
  4. 街頭藝人展演以現場之創作或表演為限,得接受樂捐或就其現場創作定價收取適當費用。
  5. 街頭藝人展演內容應符合許可類別,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涉及宗教、政治活動及其他與展演無關者。
  6. 街頭藝人展演時,應隨時保持環境整潔,展演完畢後,應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;如造成本單位提供之器材設備、場地地板牆面,以及盆栽等等屬於本單位之所有物之毀損,該街頭藝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害。
  7. 展演場地如因本單位需要或租借於外單位使用期間,則不開放展演。
  8. 其他展演規定:A、服裝儀容:本單位尊重展演效果需求之相關造型穿搭,惟本單位顧客群包含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青少年,故請勿穿著過份曝露之服裝。B、安全評估:若展演內容過於危險,本單位保有拒絕其申請之權利。
  9. 違反以上規定或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者,文化局及本單位得命其立即改善,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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